(2015)内东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71号原告马某某,男,1990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女,1988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8元,减半收取101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永杰审 判 员 常红波人民陪审员 高章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国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