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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71号原告马某某,男,1990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女,1988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8元,减半收取101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永杰审 判 员  常红波人民陪审员  高章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国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