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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中铁物资上海钢铁有限公司与许斌、张振琴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物资上海钢铁有限公司,许斌,张振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867号申请执行人中铁物资上海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许斌,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被执行人张振琴,女,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原告中铁物资上海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斌、张振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2)宝民二(商)初字第18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铁物资上海钢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许斌、张振琴支付欠款人民币8,030,548.88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7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均未能履行完毕。本案经执行查明,两被执行人去向不明,通过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除被执行人名下多套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上述房产或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或房产上已设定抵押权,短期内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宝民二(商)初字第1884号民事调解书第四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奇松审 判 员  李 洁代理审判员  黄文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玉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