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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云锋、渭南市众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锋,渭南市众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340号原告赵云锋,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曹军荣,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渭南市众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蕊莉。委托代理人曹军荣,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下称中华联合财保渭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芳。原告赵云锋、渭南市众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云锋、渭南市众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4年3月10日,原告赵云锋驾驶陕E675**号车辆沿新区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渭南市高新区朝阳路与新区东路十字时与沿朝阳路路北非机动车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渭南市高新区朝阳路与新区东路十字左转弯的蔡秋玲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蔡秋玲和乘坐人吝少波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赵云锋向交警队垫付了45000元的医疗费。蔡秋玲住院将此款都拿走。2014年3月27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云锋、蔡秋玲同等责任。2014年3月19日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书,确定陕E675**车辆损失金额31279元。原告渭南市众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被告处投入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向被告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给付原告车辆损失费31279元、车辆损失鉴定费980元、车辆技术鉴定费2500元、血液化验费350元、垫付医疗费45000元,合计8010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市众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保渭南中心支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单》,被保险人为渭南市众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特别约定内容为:本保单第一受益人为中国工商银行渭南分行。因此未经中国工商银行渭南分行同意,保险人直接要求被保险人向其支付赔偿款无相关依据,故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云锋、渭南市众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3元,退还原告赵云锋、渭南市众达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