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2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刚刚与王正荣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刚刚,王正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2330号申请执行人刘刚刚,男,1974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正荣,男,196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32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正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刘刚刚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执行费3000元,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刘刚刚亦再提供不出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3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曹 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