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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武冈市物业管理公司与谢云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冈市物业管理公司,谢云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931号原告武冈市物业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叶平,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自青,男,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娟,女,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云池,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了原告武冈市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谢云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武冈市物业管理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以被告谢云池已交纳物业管理费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武冈市物业管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冈市物业管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冈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王业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邓牧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按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