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刑罚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滕某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刑罚执字第00013号被执行人:滕某。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滕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刑初字第0017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滕某的银行存款30688.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