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戈本刚与张学武、XX、蒋广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戈本刚,张学武,蒋广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821号申请执行人戈本刚��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张学武,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蒋广华,女,住址同上。被执行人XX,男,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戈本刚与被执行人张学武、蒋广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广民一初字第009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标的款85922元及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张学武、蒋广华、XX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09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闻 剑代理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骆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