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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克拉玛依市浩天工贸有限公司与奎屯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拉玛依市浩天工贸有限公司,奎屯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674号原告:克拉玛依市浩天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乐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震,该公司经理。被告:奎屯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保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鹏,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克拉玛依市浩天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奎屯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克拉玛依市浩天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克拉玛依市浩天工贸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奎屯宏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拉玛依市浩天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34元,减半收取2467元,由原告克拉玛依市浩天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淑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