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民初字第9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与黑建鑫、王玉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身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黑建鑫,王玉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民初字第944-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济源路72号。负责人李涛,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培君,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春鹏,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黑建鑫,男,汉族,1988年4月14日生,住荥阳市汜水镇汜水村成皋路107-1号。被告王玉丽,女,汉族,1986年4月3日生,住荥阳市京高山镇纸坊村上河3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诉被告黑建鑫、王玉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于2015年5月29日以原、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以原、被告已达成协议为由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0元,减半收取35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周锐锋审 判 员 尹天剑人民陪审员 王丽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