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初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681号原告李��,女,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张某,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蔡宏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俞丽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