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李学俊与武利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俊,武利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李学俊,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迎泽区。被执行人武利清,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孝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学俊与被执行人武利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武利清已自动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迎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由被执行人武利清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玉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