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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135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出生地河南省汤阴县,住汤阴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靳荣举,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1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慧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靳荣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在本市白云区金沙洲横沙村西约11巷24号404房其租住处,通过一台戴尔笔记本电脑,将其在网上获取的淫秽视频链接及提取码复制到其租用的“业界网”,发布淫秽视频帖子,吸纳会员注册。月会员费用为20元/月、年会员费用为100元/年。经统计,至2014年12月19日止,张某共收取会费人民币21220元,吸纳注册会员人数为373人。经鉴定,张某发布的“[楼主推荐]九头身完美身材4部作品[115在线]”、“170cm长腿美女叫床呻吟声太销魂表情超销魂[115在线]”、“SW280防狼啊”等4个文件夹内的8个视频文件均含有淫秽内容。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因家庭生活经济压力大,才实施该行为以赚取收入养家;同时提出认定被告人的牟利应当以上传淫秽视频开始的时间计算,会员人员应当从上传淫秽视频开始到2014年12月3日期间有效的会员人数计算,经计算应当为215人。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在本市白云区金沙洲横沙村西约11巷24号404房其租住处,通过一台戴尔笔记本电脑,将其在网上获取的淫秽视频链接及提取码复制到其租用的“业界网”,发布淫秽视频帖子,吸纳会员注册。月会员费用为20元/月、年会员费用为100元/年。经统计,至2014年12月19日止,张某共收取会费人民币21220元,吸纳注册会员人数为373人。经鉴定,张某发布的“[楼主推荐]九头身完美身材4部作品[115在线]”、“170cm长腿美女叫床呻吟声太销魂表情超销魂[115在线]”、“SW280防狼啊”等4个文件夹内的8个视频文件均含有淫秽内容。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搜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涉案的作案工具照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账上银行户口交易明细表,调取证据通知书、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开户信息,登录记录,业界网后台、网页截图、会员记录列表、8个视频截图,被告人的支付宝账户的交易明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广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二大队出具的关于支付宝交易记录的获取情况说明,广州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租用“业界网”上传淫秽视频的目的是为了吸纳会员收取会费,经公安机关统计,截止被告人被羁押时,共收取会员费用21220元,期间共吸纳注册会员人数为373人。虽然有部分失效会员,但该会员曾经交纳了会员费,应当统计在内。辩护人提出计算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因家庭生活经济压力大而实施该犯罪行为的意见,虽然客观上存在着经济压力,但不能作为犯罪的理由,但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其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7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缴获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文人民陪审员  陈秀娥人民陪审员  陈妙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