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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2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龚承祥、王世文等与驻马店市锦龙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承祥,王世文,驻马店市锦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2095号原告龚承祥,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原告王世文,女,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驻马店市锦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练江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王德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时建民,河南豫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龚承祥、王世文与被告驻马店市锦龙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承祥、王世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瑞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