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张卫珍与沈钰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珍,沈钰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0654号申请执行人张卫珍。被执行人沈钰琛。关于张卫珍与沈钰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0470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被执行人沈钰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卫珍借款80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并给付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270元。因被执行人沈钰琛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卫珍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沈钰琛履行5800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沈钰琛现经济困难,其名下牌号为苏F×××××的汽车一辆已抵押给他人。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依法扣留被执行人沈钰琛位于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海街道的房屋拆迁款,因涉及拆迁安置问题,本院未对上述款项进行扣划。本院经查询金融部门、房地产及车辆管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沈钰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卫珍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沈钰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名下已对外设立抵押的汽车及房屋拆迁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开民初字第04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修俊审判员 陆荫唐审判员 缪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