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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执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林伟与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伟,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林伟,男,汉族。被执行人林平。男,汉族。关于申请人林伟与被执行人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隆民初字第02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林伟于2015年1月4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平归还给申请人林伟借款1000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林伟、被执行人林平均表示,由于双方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诉讼判决后并上诉至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二审判决,待二审判决生效后再执行,要求对本案暂缓执行。2015年4月20日,对本案的执行,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生效后,在本院主持下,申请人林伟与被执行人林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林伟同意按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保中民一终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的(即位于隆阳区上巷街21号4幢305号住房一套归林伟所有,由林伟支付给林平161173.54元)款项用以抵偿被执行人林平欠申请人林伟借款100000元,抵偿后剩余的款项61173.54元,林伟在两年内支付给林平50000元,余款11173.54元,林平放弃权利请求。2,对于林伟与林平债权、债务相互折抵后应林伟支付给林平的款项,双方同意自行协商付款方式,本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抵偿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隆民初字第02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晓明执行员  李 孝执行员  张光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