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法执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三存与王英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三存,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402号申请执行人王三存。被执行人王英。申请人王三存与被执行人王英故意伤害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眉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王英赔偿申请人王三存各项损失共计2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交清案款,申请人也已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澜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 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