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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法执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三存与王英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三存,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402号申请执行人王三存。被执行人王英。申请人王三存与被执行人王英故意伤害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眉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王英赔偿申请人王三存各项损失共计2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交清案款,申请人也已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澜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 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