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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宗生与兰国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生,兰国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293号原告:陈宗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建明,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国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庆峰,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宗生与被告兰国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宗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60元,减半收取9780元,由原告陈宗生负担。审 判 员 金陈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江煜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