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郊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郊民初字第155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康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康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3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较深的夫妻感情,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打架,被告于2010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原告自愿承担。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原告陈某某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A1.原告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陈某某的身份及主体资格。证据A2.结婚证一份,证明陈某某与康某某于2010年3月30日登记结婚。证据A3.哈尔滨市阿城区料甸振联胜村民委员会介绍信一份,证明被告康某某系阿城区料甸镇联胜村村民,被告康某某于2010年10月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被告康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及抗辩材料,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质证,视为被告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3份证据与本案有直接关联性、具有合法性及真实性,经审查本院认定为有效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3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打仗,被告于2010年10月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现原、被告家中无共同财产、无债权、无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本应珍惜夫妻感情,长期分居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主要因素,原告诉讼请求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庆成审判员 赵远洋审判员 许凤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东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