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高执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好佳佳食品有限公司与高唐县高鑫棉业加工有限公司、高唐县昱丰塑料厂、王健、李庆明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好佳佳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高唐好佳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唐县高鑫棉业加工有限公司、高唐县昱丰塑料厂、王健、李庆明,高唐县高鑫棉业加工有限公司,高唐县昱丰塑料厂,王健,李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67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好佳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开发区人和西路。法定代表人李义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学义,男,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唐县高鑫棉业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姜店镇。法定代表人王甲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高唐县昱丰塑料厂,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姜店镇五里村北。负责人邵金萍,该厂经理。被执行人王健,男,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高唐县姜店镇人民政府职工,住山东省高唐县姜店镇。被执行人李庆明,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高唐县姜店镇水利站职工,住山东省高唐县官道街南路。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好佳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唐县高鑫棉业加工有限公司、高唐县昱丰塑料厂、王健、李庆明企业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3)高商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好佳佳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李庆明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王健长期不在家,暂无执行能力,同时发现被执行人高唐县高鑫棉业加工有限公司、高唐县昱丰塑料厂已停产,所查封的高唐县昱丰塑料厂的房产(房产证号50-0**)等地上建筑物在评估拍卖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所评估标的价值过大远超债权数额且所评估物很可能流拍为由申请暂停对上述房产的评估拍卖程序,同时申请本案延期执行。该案执行标的486695元及利息,均未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3)高商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善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