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少民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叶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少民初字第00272号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陈福梅,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成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志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