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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法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秀金、杨展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秀金,杨展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振强,该联社职员。被执行人徐秀金。被执行人杨展坤。申请执行人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徐秀金、杨展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海商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151185.08元。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海法执字第71-1号执行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杨展坤名下的“藤县××”号船,因无法找到上述船舶的具体下落,本院向船舶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其采取了限制性处分措施,而无法对其进行实际扣押。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所、国土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单位的回复结果均显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鉴于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海法执字第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晓明审 判 员  蒋有益代理审判员  谢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世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