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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民一初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肖连昌诉刘少臣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连昌,李春叶,刘少臣,邓显峰,聂永省,于永财,聂永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一初字第1430号原告:��连昌,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李春叶,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刘少臣,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邓显峰,住吉林省舒兰市。第三人:聂永省,住吉林省舒兰市。第三人:于永财,住吉林省舒兰市。第三人:聂永林,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连昌诉被告李春叶、刘少臣、邓显峰、第三人于永财、聂永林、聂永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连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肖连昌负担。审 判 长 侯 洋代理审判员 邱 硕人民陪审员 刘星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