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沁阳市泰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宝同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阳市泰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宝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解行初字第19号原告沁阳市泰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法定代表人成军,该公司经理。被告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韩明华,局长。委托代理人郭淑霞,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宝同,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沁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沁阳市泰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宝同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中,原告沁阳市泰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沁阳市泰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苗晓霞审 判 员 黎兴中人民陪审员 杨改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振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