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法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程小平与被执行人帖向东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小平,帖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法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程小平,男,汉族,1974年20日出生,个体,住河北省。被执行人帖向东,男,汉族,1981年2月28日出生,个体,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小平与被执行人帖向东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货款77000元、案件受理费1750元、执行费1055元,共计79805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9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宏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