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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二初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燕飞与张国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飞,张国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0620号原告:陈燕飞,男,1955年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陶善武,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丽隽,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栩,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原告陈燕飞诉被告张国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应当适用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宁攸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俊斌、杨晓云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宁攸文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俊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桂亚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