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二初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燕飞与张国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飞,张国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0620号原告:陈燕飞,男,1955年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陶善武,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丽隽,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栩,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原告陈燕飞诉被告张国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应当适用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宁攸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俊斌、杨晓云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宁攸文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俊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桂亚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