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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彭建荣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建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297号罪犯彭建荣,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8日作出(2010)麻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建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彭建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同年5月26日作出(2011)怀中刑二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4月2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彭建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彭建荣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检察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彭建荣提请减刑符合法定程序,罪犯彭建荣确有悔改表现,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建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多次获得监区各项奖励加分,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83.9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季度改造质量评估审批表、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彭建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能履行部分罚金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建荣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熊一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戴蚁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