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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陵民保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孙连柱与张德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连柱,张德民,王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陵民保字第252-2号申请人孙连柱,男,住陵县.被申请人张德民,男,住陵县.被申请人王秀梅,女,住址同上。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陵民保字第25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车辆予以查封,现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德民驾驶的鲁NXXX**号轿车查封。审判员  李淑玲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 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