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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安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杨生江与肖军、王晓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生江,肖军,王晓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安民初字第140号原告:杨生江,男,汉族,1957年7月15日生,个体,现住大安市。被告:肖军,男,汉族,47岁,农民,现住大安市。被告:王晓光,男,汉族,48岁,农民,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生江诉被告肖军、王晓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生江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生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杨生江负担。审判员  吴多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鑫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