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鞍行终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刘志梅房屋征收补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志梅,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鞍行终字第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志梅,女,195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鞍山市立山区建国东路***栋*单元*层**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树凡,区长。委托代理人:孔霞,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梁,鞍山市铁东区湖南街道司法所副所长。上诉人刘志梅因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不服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5)鞍千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审理此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睿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志梅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志梅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审原告刘志梅负担。审 判 长  李 群代理审判员  吴红娜代理审判员  李尧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 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