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堂民初字第1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郑惠宁、何佳英、胡碧玉与宁勇、郑英绵、周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内江市万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佳英,郑惠宁,胡碧玉,宁勇,胡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周龙,内江市万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东兴支公司,郑英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1993号原告何佳英,女,1987年4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原告郑惠宁,男,1931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原告胡碧玉,女,1936年9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告宁勇,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告胡燕,女,1969年1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负责人王磊,总经理。被告周龙,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内江市万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法定代表人肖古英,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东兴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负责人刘影,经理。被告郑英绵,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现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负责人郑小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佳英、郑惠宁、胡碧玉与被告宁勇、胡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周龙、内江万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东兴支公司、郑英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佳英、郑惠宁、胡碧玉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文姬人民陪审员 尧宗俊人民陪审员 田光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悦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