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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嘉行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实力高空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实力高空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嘉行初字第84号原告浙江实力高空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耀城广场B座1002室。法定代表人吴良清。委托代理人唐建伟。被告嘉兴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嘉兴市广场路1号。法定代表人林健东。原告浙江实力高空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因要求确认嘉兴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强制拆除原告广告牌行为违法并进行赔偿,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5年5月8日受理,并于同日向被告寄送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诉讼过程中,浙江实力高空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实力高空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实力高空广告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实力高空广告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土根审 判 员  许艳华代理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琳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