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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民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1232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兰冬志,岳阳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兰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湛中志,汨罗市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是基于与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其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征收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周振华人民陪审员  张元红人民陪审员  方五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