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民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民初字第1232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兰冬志,岳阳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兰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湛中志,汨罗市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是基于与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其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征收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周振华人民陪审员 张元红人民陪审员 方五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