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民申字第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5-20
案件名称
李福贤与彭咏荃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福贤,彭咏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05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福贤,女,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韩玲,天津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彭咏荃,男,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黄秀霞(彭咏荃之母),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彭军(彭咏荃之父),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再审申请人李福贤因与被申请人彭咏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三终字第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李福贤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三终字第279号民事判决;2、维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733号民事判决,判决彭咏荃赔偿李福贤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69377.55元;3、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彭咏荃承担。主要理由:李福贤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临时雇佣协议书》、临时工劳务结算表的原件及复印件,对该证据原件及复印件一审法院依法组织并进行举证、质证;二审审理过程中,二审法院又就该证据的真实性向天津市中建创视冷暖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核实,根据二审法院对天津市中建创视冷暖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调查笔录,该公司认可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并非二审法院认为的无法证实《临时雇佣协议书》、临时工劳务结算表的真实性。因此,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对李福贤主张的误工费应予支持。李福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李福贤主张的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误工费是否应予支持。因本案事故发生时,李福贤已年满60周岁,且一审中李福贤向法院提交的与天津市中建创视冷暖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临时雇佣协议书》、临时工劳务费结算表等证据,不能证明李福贤与天津市中建创视冷暖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不能证明李福贤在事故发生时具有固定收入。因此原审法院对李福贤误工费的主张不予支持的结果,并无不当。综上,李福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福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耀建代理审判员 裴 然代理审判员 张 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