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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08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邦银与李广、王莲等民间借贷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邦银,李广,王莲,吴宝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873-1号原告:朱邦银,男,195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李广,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现经常居住地不详。被告:王莲,女,1976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地同上,现经常居住地不详。被告:吴宝和,男,1968年4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朱邦银与被告李广、王莲、吴宝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向受送达人李广、王莲直接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后,朱邦银也无法提交李广、王莲准确的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故根据案件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方成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任晨晨附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