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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汤民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大石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洪刚、孙淑君、赵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汤民初字第00236号原告大石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明广,职务理事长。被告赵洪刚,男,1967年8月1日出生。被告孙淑君,女,1962年5月8日出生。被告赵英,女,1951年1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石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洪刚、孙淑君、赵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石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0元,减半收取320.00元,由原告大石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兴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子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