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汤民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大石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洪刚、孙淑君、赵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汤民初字第00236号原告大石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明广,职务理事长。被告赵洪刚,男,1967年8月1日出生。被告孙淑君,女,1962年5月8日出生。被告赵英,女,1951年1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石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洪刚、孙淑君、赵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石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0元,减半收取320.00元,由原告大石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兴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子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