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催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济南诚方物贸有限公司、山长粉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催字第32号申请人济南诚方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141号。法定代表人山长粉,经理。申报权利人富阳高阳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高桥镇高桥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吴菊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柏水(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济南诚方物贸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3050005323429402,票面金额10万元,出票人济宁市永泰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济宁长安商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11月24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5月24日,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济宁分行营业部),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6月9日前申报权利。现利害关系人富阳高阳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济南诚方物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亚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