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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小娟与张洪林、张校林、南阳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娟,张洪林,张晓玲,南阳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娟,女,生于1966年3月8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张洪林,男,生于1963年8月27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张晓玲(又名张校林),女,生于1969年7月15日,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南阳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男,生于1988年12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系张洪林之子)本院的(2015)邓法民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现查明,被执行人南阳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邓州市财政局有城中村改造项目押金17000000元,为了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南阳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邓州市财政局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押金28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杨虎城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东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