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民初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高兴辉诉被告李世江、舒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兴辉,李世江,舒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0541号原告高兴辉,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世江,男,33岁,汉族。被告舒娟,女,32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兴辉诉被告李世江、舒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兴辉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兴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68元,收取1268元,由原告高兴辉承担。审 判 长 曹兴录人民陪审员 冉 琪人民陪审员 张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余宝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