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商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张全涛与张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涛,张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商初字第826号原告:张全涛。被告:张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涛诉被告张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全涛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全涛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全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费25元,由原告张全涛负担。审判员 岳瑞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