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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商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张全涛与张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涛,张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商初字第826号原告:张全涛。被告:张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涛诉被告张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全涛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全涛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全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费25元,由原告张全涛负担。审判员  岳瑞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