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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法哈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安祥诉被告谢周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祥,谢周明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法哈民初字第34号原告李安祥,男,汉族,1972年8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7231972********,系温泉县查干阿热勒村村民,住该村,联系电话1599905****。被告谢周明,男,汉族,32岁,系温泉县哈日布呼镇滚祖呼村村民,住该村。联系电话1830909****。本院受理原告李安祥诉被告谢周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以与被告之弟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安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安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安祥承担。审判员  马德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其其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