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法哈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安祥诉被告谢周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祥,谢周明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法哈民初字第34号原告李安祥,男,汉族,1972年8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7231972********,系温泉县查干阿热勒村村民,住该村,联系电话1599905****。被告谢周明,男,汉族,32岁,系温泉县哈日布呼镇滚祖呼村村民,住该村。联系电话1830909****。本院受理原告李安祥诉被告谢周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以与被告之弟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安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安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安祥承担。审判员 马德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其其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