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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字第2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东莞市创域实业有限公司与东莞恒众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创域实业有限公司,东莞恒众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2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创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双岗村家具大道尾。法定代表人林应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通,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小红,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东莞恒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浮竹山企份路9号。法定代表人彭鹏,该公司总经理。东莞市创域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东莞恒众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东莞恒众木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令、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莞恒众木业有限公司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52984.5元(或相等价值的外币)及利息罚息,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温立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