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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2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福故意杀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905号罪犯李福,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七日作出(1999)张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六年九月十五日、二○○九年九月八日、二○一二年五月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七个月和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4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福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4月15日至2014年10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6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6月26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郑 东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