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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陶商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孔于与施昌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孔于,施昌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陶商初字第194号原告陈孔于。委托代理人陈孟奇(特别授权)。被告施昌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孔于诉被告施昌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孔于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孔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孔于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张小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木聪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