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周蕾与上海洪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蕾,上海洪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143号原告周蕾,女,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李嵩飞,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洁,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洪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杨颖。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蕾与被告上海洪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院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前,已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蕾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左玉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殷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