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城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再审审查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白城刑监字第1号刘某某:你因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不服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2)洮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有财政局其他领导参与并同意情况下与佟建东置换房屋,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原审核定自己财产数额,漏算卖牛款93万元、牛奶款108万元、卖房款20万元、工资款25万元、房租款9万元、一年半养鱼款52.5万元,共计307万元。自己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由向本院申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佟某某找你用其624平方米的办公楼与财政局所属的麦芽厂置换。你身为财政局局长,未经过局党委会研究,向大安市政府做虚假汇报,大安市政府根据你的请示,同意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置换手续,你又没有按规定对双方互换物进行评估,也没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核准备案,便将麦芽厂与佟某某个人楼房置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原审认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是正确的。你诉称原审漏算你307万元的合法财产理由,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刑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你应息诉服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