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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742号原告陆某某,女,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被告汤某某,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陆某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 勇代理审判员 蔡 非人民陪审员 何万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