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一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海英与査满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英,査满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一初字第00054号原告:王海英,女,汉族,1978年7月15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泾县,现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代理人:詹鸣,安徽詹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査满华,女,汉族,1961年2月7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现住安徽省泾县。委托代理人:査秋华,瑞吉欧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英诉被告査满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英以部分证据需要重新收集整理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海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俊梅(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