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缪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民初字第179号原告缪某。委托代理人吴水林。被告潘某。原告缪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郑荣祥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缪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缪某负担(已付讫)。审判员 郑荣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翁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