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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二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与安徽宜龙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安徽宜龙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二初字第00119号原告: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厚龙,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法务主管。被告:安徽宜龙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乔,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文刚,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宜龙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宜龙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65元减半收取5732.50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10002.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方    畅审 判 员 李  晓  荣人民陪审员 洪  曙  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同(实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