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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765号原告李某某,女,1975年9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鹏,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校玲,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1966年4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郭 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淑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