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765号原告李某某,女,1975年9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鹏,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校玲,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1966年4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郭 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淑杰 来源:百度搜索“”